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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重磅!住建部发布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 异地贷款终于成真

发表于2015-09-22

9月21日房天下从住建部网站了解到,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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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

为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号)要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缴存城市公积金(含分,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出具书面证明,并贷款城市公积金核实相关信息。


(二)贷款城市公积金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与缴存城市公积金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二、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缴存城市公积金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和转入城市公积金。转入城市公积金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应贷款城市公积金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相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确保异地贷款业务有序开展。


(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要尽职尽责。缴存城市公积金和贷款城市公积金要相互,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如信息核实联系人、联系方式有变动,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我部住房公积金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将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信息交换系统。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积金要按照异地贷款政策要求,抓紧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流程,适应全国异地贷款业务信息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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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9-22

太好了 

发表于2015-09-22

真不错

发表于2015-09-22

政策好

发表于2015-09-22

非常不错

发表于2015-09-22

这个政策好

发表于2015-09-22

出台的文件很细

发表于2015-09-22

政策不错,不知道执行起来如何

发表于2015-09-22

这个政策好

发表于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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