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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千万别找中原地产,黑得很!!

发表于2009-12-18
消费者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充分有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还原了交易过程,证明了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理应充分了解涉案房屋存在搭建和改建的情况,并向购房人履行提醒和告知风险的义务,但是中原地产代理公司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专业执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管理相关规定),藐视消费者的财产受保护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派出一名无资质的人员带客看房,不但没有揭示房产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面对的风险,反而积极催促消费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消费者发现所购买的房产存在违法改建和搭建的情况时,中原地产公司没有采取积极的行动防止购房人产生损失,反而置身事外,倒是房屋出卖方理解消费者对涉案房屋存在改建和搭建的情况可能造成的风险的担忧,基于公平合理的商业精神,积极与消费者签署了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
中原地产公司除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再无佐证材料,仅凭代理律师在庭上支吾以对。
一审法院在经过三次审慎的开庭询问后,并详细分析了案情,基于事实和法律法规,认为中原地产公司没有向购房人履行如实告知和提醒的义务,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作出了驳回中原地产公司诉求的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事实和依据的情况下,以“被上诉人经过现场看房后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存在加建和搭建的情况”和“上诉人带被上诉人去现场看房,即意味着将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被上诉人”的逻辑推断,草率地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消费者需付服务费及违约金。
按照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消费者不明白,举证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普通的购房者通过一次的室内看房就“应当”能看出房屋存在改建和加建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什么还规定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服务与交易的公平合理性在哪里?消费者的权益由谁来保护?
消费者同样不明白的是,在广州全市清拆房中房,中介公司介绍买卖或租赁房中房都要被处罚的形势下,二审法院竟然判决中介公司介绍买卖违法加建房可以收取服务费及违约金,究竟想将是非引向何方?
最后,消费者只能在这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官说明的是,您这个案件要判的是“咨询及中介服务费”而不是您现在判的带路费。
另外,法官在判决前曾打被告手机说,本案双方都有错,如果被告愿调解就只收服务费,不收违约金。消费者予以拒绝,谁知判决竟是消费者全错,案件竟能如此儿戏?

二审法院以如此明显不当的理由,草率判案,稍有常识的人都无法接受。

我国的法制在哪里?凭借“应当”或“意味着”的假设就可以判案了吗?中原地产黑,还是二审法官黑呀???

呜呼,哀哉!!!

 

 

发表于200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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