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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提出要逼物管推动业委会成立,业委会成立前,不允许调整物管费

发表于2013-05-31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昨举行,激辩三大焦点,有提出要逼物管推动业委会成立.

  王则楚:不成立业委会物管不能调物业费

业委会成立前,是否允许物管涨物业费?新业委会产生前,旧业委会是否应继续履职?昨日,广州市法制办举行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13位法律及物业管理领域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激辩。

有建议,为推动物管企业积极推动业委会成立,应规定业委会成立前,不允许调整物管费。

发表于2013-05-31

焦点 1   物管费调整    程序如何规范?

省政府参事王则楚:“不成立业委会,不能调整收费标准”

当天座谈会上争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如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程序。

草案稿规定,业委会成立前,物管想调整物业费的话,物业服务企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和调价方案进行审计,且审计报告已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且表决的具体情况已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等。

“要逼物管推动业委会成立。”省政府参事王则楚立刻抓起话筒反驳,现在不少楼盘开发商为了吸引业主入住,前期物业费往往比较低,如果物业公司要调整物业收费标准,那就要等业委会成立,“不成立业委会,不能调整收费标准”。

发表于2013-05-31

焦点 2    多轮补选成为多轮折腾?

如何解决业委会成立难,座谈会上出现三种声音

多轮补选是草案稿独创之举,即业委会选举若达不到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可以通过多轮补选,补选后只要当选的业主达到5人以上即可算业委会成立。此举旨在解决业委会产生难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广州近9成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

当天的座谈会上,们对此思路总体表示赞同,但就具体操作方式提出了三种不同意见。来自万科物业代表杨建宏认为,应约定补选次数,否则会陷入不断补选的循环,“比如约定3次,3次还补选不出来,只能说明成立条件还不够成熟。”

还有另一种声音认为,目前业委会成立难,除了开发商、物业公司阻挠外,还与业主积极性不高有关。“多轮补选很可能成为多轮折腾。”全国代表陈舒、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均建议,“给出合理的公示时间,不投票,就当你同意参与投票大多数人的建议”,比如在显眼位置公示60天,“知情了再不行使相应权利,那就是他自己的事了”。

第三种声音是,多轮补选宜作为议事规则指引,也就是交由业主自行确定。省政府参事王则楚建议,立法中可直接规定成员达到5人,业委会就可以成立,“重要的是能让业委会产生,至于如何补选,交由议事规则。”

发表于2013-05-31

焦点 3   新旧业委会过渡期间谁管事?

有建议,可借鉴上海做法,成立换届领导小组防冲突

旧业委会任期满了,新的业委会还没产生,旧业委会是否能继续履行职责?草案稿参考广东省物管条例规定,给出的答案是“不能”。

首先发言的三位物管公司代表均旗帜鲜明地表示应终止履责,而周玉忠律师则举例驳斥,“有些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案子,一审还在审,二审时就因业委会任期满而终止诉讼”。周玉忠认为,业委会成立不易,就这样一刀切规定自然消亡,太可惜,也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和物管带来侵权的机会。

最后,们普遍认为,可以区别对待:对已实质推动换届的旧业委会,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的,可以在议事规则里约定延长任期;对没有实质推动换届的,则可以在属地政府或监事会等指导下,终止旧业委会履职,举行换届。此外,还有建议,可借鉴上海做法,成立由政府、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人员组成换届领导小组,解决新旧业委会可能的冲突。

发表于2013-06-20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3-05-31 08:58:00写道:原帖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昨举行,专家激辩三大焦点,有专家提出要逼物管推动业委会成立.
王则楚:不成立业委会物管不能调物业费
业委会成立前,是否允许物管涨物业费?新业委会产生前,旧业委会是否应继续履职?昨日,广州市法制办举行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13位法律及物业管理领域专家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激辩。
有专家建议,为推动物管企业积极推动业委会成立,应规定业委会成立前,不允许调整物管费。

 没那么容易

发表于2013-06-20
引用:搜房网友(过客) 在2013-05-31 08:58:00写道:原帖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昨举行,专家激辩三大焦点,有专家提出要逼物管推动业委会成立.
王则楚:不成立业委会物管不能调物业费
业委会成立前,是否允许物管涨物业费?新业委会产生前,旧业委会是否应继续履职?昨日,广州市法制办举行了《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立法座谈会,13位法律及物业管理领域专家针对焦点问题进行了激辩。
有专家建议,为推动物管企业积极推动业委会成立,应规定业委会成立前,不允许调整物管费。

 没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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