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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报低价不成反入僵局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须慎重

发表于2008-07-17
 为股市套牢了不少资金,韦小姐决定将其在番禺市桥的一套物业转手。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该套物业成功找到了买家,三方谈好的成交价为90万元,并由买家林先生支付全部佣金和买卖双方交易税费,三方于是签订了三方合约。原本以为交易很快可以顺利完成,谁知又遭遇麻烦事。

林先生说自己是老实人,很多事情都听卖方韦小姐的。当时洽谈楼价的时候,韦小姐告诉他,在房管局递件时,她可以协助林先生暗地里报低成交价,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所以90万元的成交价其实税费很少。谁知道到递件的时候,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却要让双方签订一份"保证成交价是真实的"的承诺书。这一看,双方着急了--万一以后税局查起来,发现成交价并没有那么低,那将受很重的处罚。这一下,林先生说,既然大家都不敢报低价,那么90万元的价格就太高了,于是要求韦小姐降低成交价至80万元。争吵过后,韦小姐最终因为急需资金而答应以80万元成交。于是,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进行递件。

既然成交价是80万元,但三方约上显示的成交价却是90万元。出于对将来查税可能出现的价格不符的情况,韦小姐向中介公司提出要修改合同,将90万元改成80万元。买家林先生也同意修改合同。但中介公司却以无法修改合同为由拒绝了韦小姐修改合同的做法。目前,该案仍在僵持。

点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隐瞒真实成交价申报税费,是偷税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除了应按真实成交价重新申报,补缴税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68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案中买卖双方原本打算报低价而降低税费的行为就是偷税的行为,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报低价,对于卖家来说若被税务机关发现要被处予高额罚款;另一方面真实价格与交易报价的差异会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不法分子可能会要求以在房管局所报的低价为准来支付楼款,从而引起经济纠纷。而对于买家来说,若下次再次出售该物业,还必须按增值部分计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省了这次加重了下次。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考虑都要按实际楼价支付税费,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各自的权益。

此外,对于修改合同一事,许小姐介绍表示,如果此次交易以80万成交而且买卖双方都同意的话,那双方可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房价变更为80万,不需要修改原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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