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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延迟收楼近一年,获赔9万元

发表于2008-07-04
 

延迟收楼近一年,获赔9万元

 

 

200862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州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鲁先生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计人民币9万余元,诉讼费1708元全部由广州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2006521日,鲁先生与广州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他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镇的云松苑的的一套房屋,总房款近54万余元。开发商应于20061030日交房,逾期每日按照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鲁先生按期支付了房款。但是,收楼期届满后,由于开发商不具备交楼条件,且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瑕疵,鲁先生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楼违约金。

   因双方就延迟交楼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鲁先生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代理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于2007911日立案,之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案经一、二审驳回,再经正式开庭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与鲁先生同时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13710862950)诉讼要求延迟交楼赔偿的云松苑的业主也全面胜诉,获赔2万余元(收楼早,所以赔得少)。(广州房产律师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 13710862950 13416383722  34114999   y788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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