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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主题:住房改革

发表于2004-12-10
作者:教工 发表时间:2004-12-1 11:48:19 
 学校住房改革,应体现公平、公正、民主,制定的有关规定应依照中央、省市的文件。不要自成一套“华工标准”。1999年7月份以前进来的教工“未婚,并且年龄不满30周岁者”为何不能享受福利房改房的待遇。查遍中国的政策、法规这一条是没有依据的,站不住的...
发表于2004-12-10
Re:主题:分房
华工是我家 发表于搜房社区-华工是我家 scut.gz.fang.com 
编号 姓名:后勤集团 时间:2004-12-7 15:49:49 
1 内容:  根据1995年10月21日第四届教代会通过的《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住宅管理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单身职工(高级职称职务者除外),不予租配套间式住宅。1999年11月学校根据当时的房源情况,将单身教工分套房的年龄放宽到30岁。这是学校根据本校自身情况制定的分房办法,不是政府法规。
发表于2004-12-10
Re:主题:分房
华工是我家 发表于搜房社区-华工是我家 scut.gz.fang.com 
我有话说:
所谓根据房源情况,将单身教工分套房年龄放宽到30岁。此30岁,或者35岁划定的根据是什么?现在不是说学校目前还有约400套房本应可以房改的?2000年以前的所谓老人问题,据说还有100多点人,为什么当初不直接给大家这个机会,具体30岁以下,甚至多少岁以下,只要符号国家政策,可以让他们参加房改。但是如果学校当初没有房子了,那大家应该无话可说。
这和本身有权利享受国家政策被人为剥夺,与本身有权利享受但因无房而不能享受,是本质区别。
学校应该正视政策不当,而不是时常给出不能自圆其说,甚至自相矛盾的托词。
发表于2005-01-02
小法不能违背大法,国家规定200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都可以享受房改房、集资房待遇。我们凭什么规定必须满三十岁或者必须结婚才能参加房改,教代会通过的《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住宅管理规定》本身就不合法,不合理。是华工自己设限,剥夺了青年教师应得的权益。况且所谓的教代会并没有95年至2000年间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参加,并不能代表这些老师的利益。当时最后一批集资房还有许多剩的,为什么不能拿出来分呢,即使当时没有足够的房源,完全可以多盖几栋,反正是用教师自己的钱集资盖房么,真明白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政策。
发表于2009-06-16
国家规定200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都可以享受房改房、集资房待遇。
发表于2010-07-13

老贴顶出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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