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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主题:分房

发表于2004-12-10
主题:分房 
作者:ym 发表时间:2004-12-1 10:40:07 
 人家所提的是,学校制定的这些关系到教师切身重大利益的措施、办法不能单方面蛮横执行,如同签合同一样必须是双方协定,或是进行公示,修改调整后才能执行,至于交钱方式,也应协定,否则可以认定为学校在执行霸王条款,是可以诉诸法律的。
发表于2004-12-10
编号 姓名:后勤集团 时间:2004-12-7 15:49:49 
1 内容:  根据1995年10月21日第四届教代会通过的《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住宅管理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单身职工(高级职称职务者除外),不予租配套间式住宅。1999年11月学校根据当时的房源情况,将单身教工分套房的年龄放宽到30岁。这是学校根据本校自身情况制定的分房办法,不是政府法规。
发表于2004-12-10
我有话说:
所谓根据房源情况,将单身教工分套房年龄放宽到30岁。此30岁,或者35岁划定的根据是什么?现在不是说学校目前还有约400套房本应可以房改的?2000年以前的所谓老人问题,据说还有100多点人,为什么当初不直接给大家这个机会,具体30岁以下,甚至多少岁以下,只要符号国家政策,可以让他们参加房改。但是如果学校当初没有房子了,那大家应该无话可说。
这和本身有权利享受国家政策被人为剥夺,与本身有权利享受但因无房而不能享受,是本质区别。
学校应该正视政策不当,而不是时常给出不能自圆其说,甚至自相矛盾的托词。
发表于2010-07-15

顶上来,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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