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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表于2013-12-17

广州市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租房自住的;

(4)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出境定居的;

(7)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 管委会依据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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