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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延迟办证一年多,赔偿损失5万元

发表于2004-06-03
延迟办证一年多,赔偿损失5万元
2001年4月3日,赵先生与开发商广州市番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番禺市桥的××花园的5座304号房,房屋总价近40万元。合同约定赵先生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0天内应当办理《房地产证》。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支付了首期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
   2001年10月28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赵先生使用。2001年12月28日,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地产权证明书》。2003年8月28日,开发商向赵先生寄送《办证通知书》。赵先生接到通知后,于9月6日交纳了契税等。2003年11月3日,番禺区房管局核发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证》。
2004年1月14日,赵先生委托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在番禺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开发商广州市番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办证的损失赔偿5万元。开庭时,原告代理人王律师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证据,并且依据国家规定提出开发商应当赔偿原告上述损失,被告律师提交了许多政府文件及其它证据,共有7项,称由于番禺区房管局从2002年2月1日起才开始有条件办理《房地产证》,地方镇政府征收教育附加费等,同时原告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在收楼时缴纳契税,因而导致办证延迟,责任不在开发商。王律师反驳称,番禺区房管局文件并没有规定2002年2月1日前不能办理《房地产证》,同时如果房管局延迟,开发商有责任敦促房管局及时办证,由于第三人房管局的过错导致办证延迟的责任依法应当由开发商向购房者承担,开发商再向房管局追究,因为购房者没有直接与房管局交涉。地方镇政府征收教育附加费与办证无关。同时,购房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税费,开发商应当催告,但是开发商一直没有催告,而是根据自己的办证进度在两年后才通知原告缴纳契税,在开发商发出通知后,购房者立即缴纳税费,何况税费缴纳并非办证的必要条件,开发商可以代垫费用,再向购房者追讨。
2004年3月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及时正式通知原告缴纳税费,同时,早在2001年12月28日被告已经取得《商品房地产权证明书》,已经具备办证条件,但是迟至2003年8月才开始办证,责任在被告,被告辩解不成立。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
王律师点评:本案中,开发商以房管局拖延办证和购房者没有缴纳税费、提交证件为由推卸责任,这是他们惯用的手段。但是,政府部门(番禺区房管局)并没有规定不许办证,相反承诺快速办证,开发商所述与事实不符。同时,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应当在收楼时交清税费,但是长达两年,开发商没有催告购房者,不符合常理和交易惯例,开发商存在过错。据此,可以认定延迟办证的责任在于开发商。此外,法院从保护购房者利益出发,在目前有关法律仍然存在许多空白的情况下,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公正判案,值得肯定。
购房者追索延迟办证赔偿,一要迅速,不要拖拉,早告多拿钱,迟告少拿甚至没有钱,二是要及时配合开发商办证,及时缴纳税费,签署各种文件,否则,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不签署房屋买卖申请书、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开发商无法办理《房地产证》,三是不要与开发商签订任何放弃延迟办证赔偿的协议,不要将缴费签署文件的日期与实际签署日期不符,例如往后签署,或者空白,以使开发商逃避责任,四是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取证和辩护,由于开发商提交的证据千差万别,千奇百怪,如果购房者不能有力反驳,或者在庭审中说错话,可能导致胜局变败局。
王美舟,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90194120635),房地产专业律师,法学硕士,有十余年律师工作经验,著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技术》、《房产买卖欺诈与陷阱防范》、《房地产租赁合同签订技术与范例》、《超市店铺高效运营必备合同与制度》、《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获新闻出版署“全国优秀畅销读物奖”,教育部推荐中小学师生阅读书籍)、《经销合同签订技术与范例评析》、《逃债、防债和追债》等十余部著作。愿意免费提供法律咨询,陪你购房收楼讨定金,帮你代签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官司(追讨延迟交楼、办证赔偿和拖欠的货款借款工程款等),办理离婚、追债业务,担任法律顾问。              
手机:13710862950   电话(兼传真):(020)34114999     13710904833  (助理陈小姐)  E-mail:p855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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